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设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3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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