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9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Y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周某甲途经信宜市城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周某某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1.8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