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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2月12日2时13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叙府路东段长江大桥南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6mg/100ml,后被带至执法车内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15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9mg/100ml。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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