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日,公民身份证号5110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从2020年2月1日延长至2020年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周某某驾驶川******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娇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外),执勤民警发现其浑身酒气,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驾驶员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保存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mg/100ml。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212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