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从2020年2月1日延长至2020年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周某某驾驶川******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娇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外),执勤民警发现其浑身酒气,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驾驶员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保存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mg/100ml。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