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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1****的白色越野车由贵阳市花溪区马铃往青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014县道0公里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7.8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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