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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街道**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南明区水口寺红岩东郡小区道路行驶时,与停放在小区道路停车位的贵A3****号小型轿车、贵AT****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周某某带走抽取血样化验。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l。

案发后,周某某赔付了贵A3****号小型轿车、贵AT****号小型轿车维修费用,并取得贵A3****号小型轿车车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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