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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现在**矿业公司**矿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乡**村**号,现住蔚县**乡**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9****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北坝桥路口时,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8月14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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