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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7********,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16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鲁LD****(套)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路与**山路口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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