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自本市虎丘区**花园**区南门外进入小区,向北开至地下车库并停放。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9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黄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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