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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天祥酒店门口出发,沿二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州市鼓楼区二环路道山西路路口省委党校旁的公厕路段时将车停在该处,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结果、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报警登记单,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其被查获的现场照片、呼气测试、抽血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2020年7月1日西二环路与道山西路交叉口、乌山工业路口东侧的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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