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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5********,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便驾驶一辆琼D3****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长征镇潮村村委会往国营加钗农场工业园区方向行驶,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琼中县城虎头路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1时51分,民警将周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3****号牌两轮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证号:46003619850627****),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琼D3****);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李雅婷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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