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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琼AY****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1时02分许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吴某某、张某某查获。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59mg/100ml。提取周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周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当时醉酒程度较轻,未有严重情节,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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