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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高中文化,群众,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G82****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当天02时22分许途经人民大道湛江四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7mg/100ml。提取周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10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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