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高中文化,群众,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G82****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当天02时22分许途经人民大道湛江四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7mg/100ml。提取周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10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