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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54********,汉族,大专文化,安化********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镇沿东坪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柏杨路口路段时,被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并将其带至安化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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