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3********,党员,汉族,本科学历,工作单位双牌县**局**室,**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旁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平霞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2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37mg/100ml,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