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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 时31 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鄂D****5 黑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沙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民警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mg/100 ml。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
1、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带回醒酒情况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4、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醉酒程度在100 mg/100 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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