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5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孝感市文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通大道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现场检测出周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3mg/lOOmL,随后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8月1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72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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