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初中文化程度,**科技集团**,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饭店饮酒后,通过手机软件叫了代驾驾驶湘DP****号牌小型汽车将其与朋友送至深圳市龙华区**广场**KTV唱歌,期间其继续饮酒。7月14日凌晨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P****号牌小型汽车从**广场出发,行驶至龙华区观澜**路**街道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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