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栋**单元**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凌晨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G****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龙华区白石龙地铁站附近出发,行驶至龙华区新区大道民宝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