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52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6.8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