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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0时54分许,宝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松福大道和二二路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晋AF2****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周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95.2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后经查明,周某某2019年11月5日晚在附近大排档饮酒后,驾驶车辆至沙井街道松福大道附近并停下睡觉,次日被巡防员发现并提示后仍继续将车向前行驶至和二二路路口,后被二次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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