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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8****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留仙村路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中兴通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2020年7月11日23时18分提取的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结果为138.70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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