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车号牌为琼D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东方大道第四小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说明函等;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11.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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