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墩镇光明村五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收割机驾驶人俞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凉州区公安局出警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9月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2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4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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