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父母居住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怀化西站旁租房内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1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怀西路教堂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