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68********,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00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的小车,途经岳阳市求索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交警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达醉驾标准,民警遂将其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6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 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证词;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