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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4********,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路**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岑某某新兴幸福一号往五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迎宾大道200米处(岑某某新兴豪廷布艺门口),被执勤的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91mg/100ml。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8.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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