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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1102户,现居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单位给提供的住所),青**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鲁******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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