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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41991********,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在南阳**站**项目部工作,住南阳市**站**部(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2N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沿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都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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