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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检调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街道**村**组**号**室,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孩儿巷北路钟秀路至人民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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