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湖南**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F03006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行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民歌湖附近辅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鉴案发时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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