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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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