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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7F***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晨曦路永安花园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鉴定,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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