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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4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沪C7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新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桥湘南村委会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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