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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52分,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呈贡区众合家园小区前往十四冶小区。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彩云中路和东门坡交叉路口以西1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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