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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7分,周某某酒后驾驶云******本田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螺蛳湾商贸城前往呈贡区奥斯迪小商品加工基地。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古银路与富康路交叉路交叉口以北2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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