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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