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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巩义市高铁南站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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