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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村**组**号,现住兴义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ED****号小型轿车由顶效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0时55分,行驶至福昆线2218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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