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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号,住兴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03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ED****小型轿车顶效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055分,行驶至福昆线2218公里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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