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住本市田家庵区泉山兰亭小区35-2-303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锋范”牌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舜耕路与学校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将其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06.65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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