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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58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铜陵市长江大桥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不起诉人周某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有违法记录查询结果、被不起诉人周某的供述、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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