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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醉酒后驾驶甘G*****号白色起亚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北街张掖市第四中学门口处50米处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16mg/100ml,遂将其带到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0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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