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员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9****的小型轿车,在渭南市城区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金水路与华山大街丁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