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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7********,傣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刀某某涉嫌开设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刀某某跟随吴某某(另处)、黄某财(另处)等人催收赌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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