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竹溪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鄂C****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竹溪县**镇**大道****专卖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甲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吴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交通检查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