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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国道247线128KM(会宁县公交公司门前路段)处设卡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5****的小型普通客车拦停后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会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6.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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