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花园**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酒后驾驶贵A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黑神庙街上往息烽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镇**道**米处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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