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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酒后驾驶豫AY****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至银港大道与遵大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89 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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