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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三部刑不诉〔2021〕2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赌博,于2020年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1年3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82****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苍南县宜山镇梁宅村办公楼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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