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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渎浦某某358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浙CD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苍南县灵溪镇玉某某往灵溪镇商业城方向行驶。当日0时47分许,吴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340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某某,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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