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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年7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白黄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雁白大桥桥北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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