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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号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龙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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