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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4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乡**村**号,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路公交车终点站时,被河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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